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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酒弄钱花 男子被判一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2-08-15 15:14:24


    商城县一名男子伙同他人进入一住户盗窃汾酒十件,近日,其受到了相应法律制裁。商城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东亮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徐东亮,男,1988年7月生 。2009年12月27日夜,被告人徐东亮伙同王x、王y、王z(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窜至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中段余某家中,盗走汾酒十件。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汾酒价值人民币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东亮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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