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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2013)商执限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13-05-29 08:03:56


    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单如下: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未履行金额(万元)  住址

赵占仁     男   41302********     21           观庙乡赵湾村

刘如强     男   41302********     120         上石桥镇南店街

雷咸静     男   41302********      6           余集镇雷冲村

张长青     男   41302********      40        鲇鱼山乡下马河村

夏忠波     男   41302********      27        鲇鱼山乡木河村

张  磊     男   41302********      7.5       上石桥镇武桥街道

陈再学     男   41302********      1.7       汪桥镇汪桥街

李龙飞     男   41302********      20        鄢岗镇高台村

熊善甫     男   41302********      7.6      双椿铺镇三教洞村

熊善堂     男   41152********      7.6      双椿铺镇三教洞村

王长山     男   41302********      24        鄢岗镇崔楼村

程礼华     男   41302719621013141X     4.3        鄢岗镇蔡楼村

张永家     男   41302********      3.8       汪岗乡徐铺村

祝开林     男   41302719651227001X      1.3      城关南城墙根8号

张  永     男   41302********      10       城关幸福小区33号

曹可志     男   41302719741024275X      26       金刚台大道东段

彭仁德     男   41302********      4.5        达权店新街

刘德塘     男   41302********       6        汪岗乡余铺村

    联系人 :冯郁峰         联系电话:0376-6367516  

    对上述被曝光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本院现责令被曝光的各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配合我院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否则本院将对其赖债信息长期予以曝光,对其高消费行为予以长期限制,并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媒体跟踪报道,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违法动态,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此令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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