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和气生财。可这两位做生意的邻居却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殴打,其中一方受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法院判决双方对损失均承担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同为商城县一条街道上经销电器的同行,为住对门的邻居。2013年6月28日上午11时许,两人因原告装有一车美的空调销售车错送至被告商店门口,被告打电话责问原告,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到被告店门口与被告发生吵打,导致原告受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计105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认为是原告上门闹事造成其生意关门15天,导致经济损失7500元,原告拽破其衣服造成损失500元,精神损失3000元,计11060元,提起反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支持其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被告打电话责问原告引起双方矛盾,原告直接主动到被告店门口与被告发生吵打,导致原告受伤,因此原、被告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鉴于公安机关对原、被告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原告的伤情,原告应对本案纠纷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为7203.05元。酌定被告衣物损失为400元,对被告该项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关门停业遭受间接经济损失数额,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被告的其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刘某人身伤害损失5042.14元(7203.05元×70%),原告刘国军赔偿被告朱时明财产损失120元(400元×30%),经折抵后,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922.14元。原、被告剩余损失由各自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