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众多。近年来,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开阔视野,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或者外出务工。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了商城法院近年来工作的重点之一。法院通过创建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开展集中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活动,为农民工维权撑起了一片蓝色的天空。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及时为受害农民工维护了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刘小玲在被告廖明强所办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1年10月14日,被告廖明强安排原告刘小玲等四人一起到固始县交货,并负责当场返修有问题服装。工作持续到第二天凌晨。凌晨5时许,原告刘小玲乘坐交货员张仲波驾驶的摩托车从固始县返回途中,行至商城县上石桥镇工业园区太平村路段时,与花明驾驶的异向低速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张峰及刘小玲二人受伤。5时15分左右,孙成志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经过事故现场时,与受伤躺倒在行车道上正在被120工作人员观察伤情的原告刘小玲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小玲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商城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小玲在从事被告廖明强安排和指示的雇佣活动中受伤,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廖明强书写的考勤表和所欠工资证明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4536.12元,应当由被告廖明强予以赔偿。判决被告廖明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小玲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536.12元。手拿法院工作人员送来的判决书,原告刘小玲心情十分激动,感谢法院为其伸张正义、维护了权益。
近年来,商城县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拓宽农民工权益保护途径。开展农民工维权宣传活动,制作、发放宣传资料,解答农民工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快速审结,有效的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社会一致肯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