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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应从严把握

  发布时间:2014-08-05 09:05:11


    近期,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呈明显上升趋势,不同程度的对执行工作产生冲击。

    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就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没有设定条件,案外人异议一旦被驳回,其就提起诉讼,导致正常的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无形之中被那些逃避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所利用,成为其临时保护伞。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慎立的主要理由:首先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上来看。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案件,往往经过一二审审理,甚至更多诉讼程序,在对最终权利人的司法保护上,使用了更多的公权力,也使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案外人异议一旦审查或立案,人民法院就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这样就不利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法律的稳定性。其次从执行标的的审查把关上来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已基本能认定所执行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阶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异议审查等执行重大事项,已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审查、执行局长、主管院长的层层把关,对现有证据认定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应当是于法有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就应提供充分的或者主要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慎重审查立案有利于让那些实体权利真正受到侵害的案外人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从社会效果来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审理,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味受理,势必会被一些被执行人所利用,以此拖延执行或者转移财产,同时会被更多的被执行人所效仿,导致申请人的不满,另外也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挫伤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给执行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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