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讼累,体现司法便民利民的一种审判方式。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指导下,在省法院的强力推动下,各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把巡回审判作为化解矛盾纠纷、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从笔者所在法院巡回审判运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下面笔者在总结分析,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长效工作机制的构建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巡回审判在畅通诉讼通道、简化办案程序、实现案结事了、传播了法制精神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巡回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审判程序尚不规范。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法院把巡回审判制度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官何时来,等待无望后又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法庭立案,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有的一味追求办案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过分压缩审限,违反诉讼程序情况较多。
二是审判力量相对不足。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不断增加,审判力量不足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人民法庭更是突出。就商城法院来说,多年来,人民法庭一直是二人法庭,平均每个法庭每年办理80至100件案件,既要审判,又要执行,还要指导民调组织、社会法官,人民法庭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巡回审判要深入到乡村、费时费力,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定时、定点开展巡回审判。有的为了完成上级法院的考核任务,临时就近开展巡回审判应付差事,有的甚至随意编造数据,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物质保障不足。诉讼收费收支两条线后,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上级财政给予了保障,但经费毕竟有限,人民法庭的经费更是紧张。巡回审判一般都是到交通不便、比较偏远的地方办案,车辆的燃修费用增加,巡回办案点的水电费、维护费无力支付,巡回审判难以坚持。
四是巡回审判司法权威无法保障。巡回审判地点多在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案件又多为家庭矛盾或邻里矛盾,一般积怨较深,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一些当事人顾及自己的面子,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对庭审不予配合,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旁听人员之间互相谩骂、随意发言插话等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由于受办案条件的限制,巡回审判一般由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组成,根本无法控制庭审现场秩序,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确保方便群众、方便诉讼原则的实现。
一是严格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巡回审判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建立的一项便民审判制度,并非所有地方、所有案件都应适用。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案件应当或可以进行巡回审判:1、赡养关系纠纷;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肢体残疾或因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案件;3、相邻关系纠纷案件;4简单债务纠纷;5、轻微的侵权纠纷案件;6、有利于有效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其他案件。以下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2、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能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不同意适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经释明后仍拒绝适用的案件。
二是做好巡回审判的开庭前准备。对于准备实行巡回审判的案件,在送达时应当将实施巡回审判的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是否实施巡回审判提出建议或意见,对于仅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同意巡回审判的,由承办法官决定是否实施巡回审判;对于定点式巡回审判,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案件性质在巡回审判地进行公告;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当地有威望的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协助法庭做好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根据案情需要,与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联系,协助做好法庭秩序维持工作。
三是树立调解优先的巡回审判理念。巡回审判处理的案件主要是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的民事矛盾纠纷,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邻缘关系,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避免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在调解时不能仅靠刚性的法律手段,应将法律、道德、伦理、情理融为一体,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本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比如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在对待出嫁女赡养义务问题上,要尊重地方风俗,在调解过程中就此风俗给予说明。
四是要加强对民调组织和社会法官的指导。巡回法庭审理案件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另一方面是为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引导群众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因此,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把提高民间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调解能力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指导人民调解,提高人民调解员和社会法官的法律知识,尽可能使大多数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五是巡回法庭审案要分清时节。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初衷就是方便群众、方便诉讼。因此,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时,要避开农忙时节,可以选择中午、晚上等农民朋友相对闲暇时节审理,也可以在农闲时节多安排、农忙时节尽量不安排,不要影响农民朋友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细心,另一方面可以感动当事人,增加和谐调处纠纷的机会。
六是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物质保障。为基层法庭配备巡回审判车专门从事巡回审判工作,车上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开庭设备;加强定点式巡回审判场所建设,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定点巡回审判点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利用便民小黑板等在巡回审判点前显著位置公告该巡回点的接待、收案时间;适当确定巡回审判案件在法官办案总数中的比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激发法官巡回审判积极性。但巡回审判比例不宜过高,因为巡回审判模式毕竟是正常审判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不能喧宾夺主,比例过高将会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