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是社会转型期产业工人队伍的新生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等方面都处于最底层,其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据2002年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无论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还是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进城务工人员都排在25种职业群体中的最后一位,其现状令人堪忧。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履约率更低,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二是工资水平低,克扣、拖欠工资,加班加点不付工资现象严重。三是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留下社会隐患。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就业,绝大部分是临时工,很难办理相关的保险。四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一些施工现场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棚卫生环境恶劣,极易发生传染性疾病。五是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没有保障,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法院的宗旨是司法为民,如何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践行司法为民,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及时收案、立案。进城务工人员普遍存在诉讼能力较弱等问题,开通绿色通道,缩短立案周期,及时予以立案。同时进城务工的农民经济条件多数较差,很可能缴不起诉讼费,出现这种情况,应依法报经院长批准,及时实行诉讼费缓、减、免,不能让民工们因缴不起诉讼费而打不起官司。对不能写诉状的进城务工人员,允许采用口头起诉方式,并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提供司法援助;
二、注重公平与效率,切实为每一位民工提供司法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的目的是为了找钱、为了生活。时间对他们来说往往就是生命,迟来的公正非公正,公正、高效的审判,就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具体到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问题,往往在计算标准或计算依据上是不充分的,他们之间的劳务关系往往都是口头的,而很少有书面的,所以在结算上都缺泛书面依据。遇到类似的案件,人民法院更应该做到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也输得明明白白。充分保护每一位民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更不能因为进城农民是外地人,就不平等对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判,让他们感到进城务工有安全感。
三、紧抓执行力联动打击恶意欠薪。权威源于公信力,公信源于执行力。各地法院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对进城务工人员提出先予执行和保全措施申请的,依法迅速采取措施,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不要求其提供担保;对故意拖欠工资、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充分运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冻结账户、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欠薪者履行义务;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非诉执行力度,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依法积极受理,从快执行。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全面排查审判工作中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密切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此类案件的数量和进展情况,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提前介入,固定证据,形成打击恶意欠薪者合力
四、以司法为民为工作宗旨,正确运用法官的“自由裁制权”,注重办案社会效果,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并非面面俱到,总有滞后性。因此,在解决民工工资纠纷时,法官要 有自己公正的良心、高尚的正义感进行合理合法的裁判。这就是法律人士所说的“自由裁判权”。进城务工农民的经济条件差、文化素质低、职业技能少、法律知识缺乏是不争的事实,他们是弱势群众,但他们到城市、工厂的工作,为社会经济的发展默默地作出贡献,是值得肯定的。在处理他们的工资纠纷时,应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保护弱势群体——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定要坚持司法为民思想不动摇,在办理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纠纷的案件时,一定要以公正、高效的审判规则,公正裁判,为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促进社会正常、有序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