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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中被告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4-08-05 09:26:14


    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本文仅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占相当大的数量,基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思想还不成熟等特点,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这类案件对未成年人本身,对未成年人的家长,乃至社会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的对称。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当作为实施侵害行为而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加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如何列明被告,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把直接侵权的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二是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均列为被告;三是只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列为被告。

    如果把直接侵权的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那么判决结果往往是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自相矛盾的结果。民事裁判文书一般认为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但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就不能处分非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假如只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列为被告,则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有财产的未成年人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通则意见》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均列为被告,判令监护人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了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矛盾局面的出现,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方式。

综上,当作为实施侵害行为而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加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如果原告只列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追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本人为共同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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