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民事纠纷案件的激增,给法院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压力,给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其自身简易,快捷,低廉的特点,成为现今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不等同于简易程序也不仅仅是简易程序再简化,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理念,即实现司法大众化。本文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出发,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 诉讼效率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条件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内涵。针对小额诉讼的基本内涵,现在理论界通说的观点主要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简易程序内的一种特殊程序;狭义上的小额诉讼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有别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笔者支持狭义的定义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相比简易诉讼程序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小额案件,是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单一金钱给付案件。案件的给付请求额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诉讼标的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本国的甚至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具体到我院针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标准是参照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
(一)程序简便易行。小额诉讼程序较简易诉讼程序更加简单易行,当事人双方的起诉与答辩,既可以使用表格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相应简化了庭审程序繁杂环节,同时给予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职权的范围。甚至最后的判决可以只记载结果,而不附载理由。这样使得诉讼更加快速,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二)快捷、低费用、高效率。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从审理到判决不超过30日,多数案件当时受理当时解决。在极大缩短审限的同时,也降低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在普通诉讼程序中,件当事人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甚至有些案件因为诉讼成本过于高昂,即使胜诉,公平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相比之下,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用很低,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更多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低廉高效,如果不对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就会造成诉讼的拖延与程序的复杂化,甚至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纵观设立小额额诉讼程序的国家的立法例来看,各国都对上诉权进行或多或少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护小额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二审法院的负担,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四)注重调解、和解在案件审结中的作用。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小的特点,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不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还避免了上诉审的负担。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直接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话,对曲解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说明,设置专门调解程序,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三、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均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亦暴露了不少问题。
(一)立法过于简单、粗疏。民诉法只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对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实际上仍然参照的是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这很难让人感觉到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有多少本质区别。这为处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如何充分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具体民事纠纷制造了难题,同时也不能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
(二)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诉讼程序案件混杂。现在,很多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同一法官就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由于角色重合等原因,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与混用,造成“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我国法院系统对简易程序的贯彻尚不够理想,作为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更难以发挥其重要作用,因为小额轻微事件比简易事件有更简便迅速解决的要求,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有其更加独到的要求。
四、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由于小额诉讼案件争议权利十分微小且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必须以简易、迅速、低成本理念为指导。
(一)适用范围应为诉讼标的额较小或情节简单的案件。如何确定“小额”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衔接的关键,此标准的划定有待于通过实际的考证加以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小额标准在各地应有不同。如果案件标的额超过小额诉讼标准,如果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要有书面证明,也可以适用小额程序。
(二)应建立不同于一般之管辖制度,以满足小额诉讼权利人的请求。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可考虑对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进行一定的变通,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
(三)诉讼程序要突出简易、快捷、高效。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准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表格化诉状起诉,运用节假日法庭工作方式。审理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不受答辩期的限制,缩短举证时限,凡小额案件都一次辩论终结,不得多次开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不调查,相互承认的事实不辩论,法庭记录只重点记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认诺、自认、和解、舍弃等意思表示,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将判决书、调解书主要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
四、结论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为解决基层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让小额诉讼程序真正成为最方便、经济、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使正义与公平低成本的得到实现,使更多的普通公民享受到小额诉讼程序所带来的实惠,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司法大环境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