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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长效工作机制构建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8-05 09:30:54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讼累,体现司法便民利民的一种审判方式。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指导下,在省法院的强力推动下,各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把巡回审判作为化解矛盾纠纷、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从笔者所在法院巡回审判运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下面笔者在总结分析,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长效工作机制的构建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一、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现实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靠法官调查取证,法官必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查明案件真相,大多数案件在巡回审理中就地得到解决,巡回审判所体现出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审判方式转向了“谁主张谁举证”和“坐堂问案”,虽然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但也客观上造成了打官司难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笔者认为在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审判制度仍然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广大农村地域辽阔,这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必要前提。信阳很多县区的农村,地处山区,居住分散,出行不方便,有的为了诉讼要走很远的路,耽误农时。这部分群众对巡回审判的需要显然是迫切的,如果法庭巡回办案,即可减轻群众诉累。

    其次,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但许多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知识不够,诉讼水平不高,他们往往不易获得或无经济能力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他们对巡回办案的需要是相当迫切的。

    其三,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巡回办案的必要性。在农村,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处理不好就极易使矛盾激化。这些纠纷通过开庭或调解一般都能得到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宽松、贴近群众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还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使农村的社会关系变得更加融洽和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其四,巡回审判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人为本,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巡回审判制度所遵循的“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与科学发展观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

    其五,巡回审判制度符合现阶段国情、县情。在当前群众诉讼能力低、举证意识差等现实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巡回审判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现实国情产生的。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办案场所发生变化外,法官中立、平等待人的态度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更能展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能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巡回审判的成效和优势

    一是畅通了诉讼通道。巡回审判组在进村入户开庭时,对于案情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官即可制作笔录,予以立案。针对村民法律意识普遍欠缺,有矛盾不知道找谁,想打官司不会起诉的情况,巡回法庭可通过宣讲或发放诉讼须知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受案范围﹑收费标准和法庭公正司法﹑热情服务的承诺,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便民小黑板等方式公之于众,群众通过拨打电话,就可尽快解决困扰多时的纠纷和问题。同时还以电话预约立案等补充措施,完善立案机制,尽量缩短立案时间,让群众省时、省路,做到当场立案、当场处理,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参加诉讼。

    二是简化了办案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则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由法官1人,书记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将法庭设在百姓的院落、田间地头。开庭前,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配合,进行现场勘查,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取证,组织村民乡亲旁听。开庭时,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用通俗的语言以案讲法,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服服贴贴,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

    三是实现了案结事了。巡回审判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马锡武”式解决矛盾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则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多为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相邻关系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多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往往使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事实上,双方都在为“一口气”而争。根据民间纠纷这些特点,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罢访,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是传播了法制精神。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官深入基层和一线处理矛盾,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参加旁听,法制宣传作用明显,现身说法让老百姓的遵纪守法、学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对近年来巡回审判的实践,我们发现,这种以案说法的简便审理案件方式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参加旁听人数一年比一年多。通过巡回法庭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旁听群众对涉及自身权益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等法律法规有了较深理解,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明显。

    五是提高了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巡回审判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过程中,审判法官通过接触基层群众、乡村干部,了解了社情民意,掌握了群众语言,学到了许多宝贵的民间经验和民间调解智慧,增强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司法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官深入接触群众,了解群众的困难和疾苦,群众观念、群众感情进一步加强,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职业理念进一步强化,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

    三、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判程序尚不规范。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法院把巡回审判制度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官何时来,等待无望后又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法庭立案,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有的一味追求办案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过分压缩审限,违反诉讼程序情况较多。

    二是审判力量相对不足。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不断增加,审判力量不足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人民法庭更是突出。就商城法院来说,多年来,人民法庭一直是二人法庭,平均每个法庭每年办理80至100件案件,既要审判,又要执行,还要指导民调组织、社会法官,人民法庭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巡回审判要深入到乡村、费时费力,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定时、定点开展巡回审判。有的为了完成上级法院的考核任务,临时就近开展巡回审判应付差事,有的甚至随意编造数据,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物质保障不足。诉讼收费收支两条线后,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上级财政给予了保障,但经费毕竟有限,人民法庭的经费更是紧张。巡回审判一般都是到交通不便、比较偏远的地方办案,车辆的燃修费用增加,巡回办案点的水电费、维护费无力支付,巡回审判难以坚持。

    四是巡回审判司法权威无法保障。巡回审判地点多在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案件又多为家庭矛盾或邻里矛盾,一般积怨较深,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一些当事人顾及自己的面子,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对庭审不予配合,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旁听人员之间互相谩骂、随意发言插话等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由于受办案条件的限制,巡回审判一般由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组成,根本无法控制庭审现场秩序,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四、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确保方便群众、方便诉讼原则的实现。

    一是严格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巡回审判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建立的一项便民审判制度,并非所有地方、所有案件都应适用。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案件应当或可以进行巡回审判:1、赡养关系纠纷;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肢体残疾或因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案件;3、相邻关系纠纷案件;4简单债务纠纷;5、轻微的侵权纠纷案件;6、有利于有效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其他案件。以下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2、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能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不同意适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经释明后仍拒绝适用的案件。

    二是做好巡回审判的开庭前准备。对于准备实行巡回审判的案件,在送达时应当将实施巡回审判的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是否实施巡回审判提出建议或意见,对于仅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同意巡回审判的,由承办法官决定是否实施巡回审判;对于定点式巡回审判,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案件性质在巡回审判地进行公告;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当地有威望的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协助法庭做好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根据案情需要,与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联系,协助做好法庭秩序维持工作。

    三是树立调解优先的巡回审判理念。巡回审判处理的案件主要是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的民事矛盾纠纷,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邻缘关系,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避免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在调解时不能仅靠刚性的法律手段,应将法律、道德、伦理、情理融为一体,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本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比如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在对待出嫁女赡养义务问题上,要尊重地方风俗,在调解过程中就此风俗给予说明。

    四是要加强对民调组织和社会法官的指导。巡回法庭审理案件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另一方面是为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引导群众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因此,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把提高民间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的调解能力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指导人民调解,提高人民调解员和社会法官的法律知识,尽可能使大多数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五是巡回法庭审案要分清时节。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初衷就是方便群众、方便诉讼。因此,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时,要避开农忙时节,可以选择中午、晚上等农民朋友相对闲暇时节审理,也可以在农闲时节多安排、农忙时节尽量不安排,不要影响农民朋友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细心,另一方面可以感动当事人,增加和谐调处纠纷的机会。

    六是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物质保障。为基层法庭配备巡回审判车专门从事巡回审判工作,车上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开庭设备;加强定点式巡回审判场所建设,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定点巡回审判点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利用便民小黑板等在巡回审判点前显著位置公告该巡回点的接待、收案时间;适当确定巡回审判案件在法官办案总数中的比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激发法官巡回审判积极性。但巡回审判比例不宜过高,因为巡回审判模式毕竟是正常审判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不能喧宾夺主,比例过高将会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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