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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阶段哪些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4-08-20 10:04:26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解释,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即只要属于上述情形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而无须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下列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这里的“可以”就是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也可以不为其指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如果被告人属于第1种情形即经济困难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在我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会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于二日内提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住址、电话等情况,让上述人员协助其向法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我院再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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