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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在依法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11-27 14:45:33


    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合议庭审判变成独任审判。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案件通过审判管理流程到达审判庭以后,合议庭案件往往由庭长指定具体承办人,由承办人负责合议庭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如庭前准备、询问当事人或者提审、甚至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等一系列推进案件进程的事务,基本上由承办人独自完成。而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般都在开庭审理时才开始介入案件,他们有可能无法获知案件的其他信息。所以,在合议案件时,其他合议庭成员只就承办人的意见作应付式的发言,合议庭审判名不副实。再者,法院内部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主要以其个人承办案件数和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关系不大。因此,基于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错位,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只顾自己埋头办案,对非本人承办的案件关注甚少,所以,合议庭审判就出现了合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过程过于简单、流于形式。审判实践中,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多是临时组成的,庭审仅限于了解案情,临时参加的审判人员并未就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思考。所以在评议案件过程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致使承办人以外的合议庭成员一般仅对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作结论式的认可表态,而不展开说理或论证,更没有进行充分讨论的过程,导致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往往左右和决定着案件的裁判结果,合议制度成为一种摆设。

    (三)审而不判,判而不审。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由于相关制度建立滞后,从另一角度束缚了审判人员的手脚,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害怕承担错案责任,不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当合议庭研究案件意见不议统一或存在较大分歧时,要么提交庭长或分管院长“决定”,要么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这种运行方式一方面造成合议庭只审不判,院、庭长和审委会判而不审,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减弱;另一方面把审与判割裂开来,审判责任制无法建立,导致约束机制弱化,案件一旦出问题,便形成上推下卸的局面,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四)编制上的问题。基层法院一线审判力量普遍严重不足,人少案多,许多基层法庭庭组不成一个合议庭。但由于案件多,加之排期开庭,许多案件庭审时间相冲撞,致使合议庭成员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并且还经常发生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帮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同一性和严肃性。

    (五)合议庭缺乏自信心,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总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怕改判。

    二、对策

    (一)尽快建立案件简繁分流的工作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由各审判庭确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共同负责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合议庭成员在审理、评议案件时的积极作用,促使法官恪尽职守,确保办案质量。

    (二)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制度。改变案件仅由承办人负责的做法,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就已经形成的案件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进行审阅,以便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理清需要在庭审中加以解决的问题。阅卷时,各个合议庭成员应当分别审阅所有案件材料,以避免合议庭其他成员“反正有承办人”、“案件与自己无关”等无所谓的态更好地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三)细化和落实合议庭的错案追究责任制。首先,把错案追究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组织和人员,明确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职责。合议庭对所承办的案件质量全面负责,迫使合议庭成员都能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每一案件审理与合议当中。其次,加强对合议庭整体考核,改变过去那种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为对合议庭整体进行考核,将结案数、结案率以及案件评查、督查结果与合议庭挂钩,把审判结果和合议意见作为对审判人员业务能力考核的一个方面。同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合议庭严格执行合审、合议的职能。凡在庭审中擅自离庭或不参加案件评议的审判人员,一经发现即按违纪严肃处理。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以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发表的具体意见,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实事求是地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赵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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