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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土地“互换”纠纷案件浅析

  发布时间:2014-11-27 14:49:28


    案情:原告罗某与被告江某系同村不同组居民。八十年代联产承包时原告家庭分得一块(约0.8亩)与被告居民组较近的旱地,被告分得的一块旱地与其居住地也较远,双方为了耕种方便,多年前进行了交换耕种(原告称是九几年交换的,被告称是八几年同原告父亲经手交换耕种的)。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交换土地耕种未经双方村民组书面同意,也未经双方所在下马河村委会书面同意与备案。2013年1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口头约定换地无效,被告应退回经营权。

    本案的处理涉及土地“互换”的效力问题。土地“互换”是土地流转的方式之一。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过去纠纷较少,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土地征用补偿价格越来越高。一方由于位置较偏,无商业价值,感觉吃亏,心理不平衡,要求主张互换无效,导致纠纷增加。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致使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土地互换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土地互换未报发包方备案、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等比较常见。致使我们在处理对此类纠纷时,难度较大。目前调整该类纠纷的法律规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双方互换土地,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纠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土地“互换”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口头约定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互换关系依法不成立或认定口头约定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农村习惯,互换土地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互换关系应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笔者不完全赞成以上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双方就土地互换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争议不大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如果双方就合同内容争议比较大的,就不能认定合同有效。

    二、对不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而产生纠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据此,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则不得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行为当属无效。但现实中,还有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互换承包土地的情形。比如我们遇到的上述案例(罗某与江某互换土地)。此类纠纷,原则上应认定土地互换无效。因为农民承包土地享有的只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互换土地已超出了承包经营权利的范围,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现实中互换土地后,有的对所换土地重新进行治理,有的还在所换土地上从事建房等其他设施。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按照法律规定,“互换”合同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土地,但返还土地必然涉及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的处理问题。违章建筑很好处理,可申请建设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后相互返还土地。合法建筑则难以处理,拆除房屋等设施将面临很多尴尬和困难。因此,处理此类案件应当着重进行协调和调解,使两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涉案土地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

    三、土地“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观念淡薄,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备查的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罗某与江某互换土地,由于双方不是同一经济组织(同村部同组)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双方对合同内容有较大争议、也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与备案,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判决双方应换回各自承包的土地。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注重调解,在审理中要尽量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多调查研究,多倾听基层组织的意见。在判决认定口头协议有效后要及时向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发包方)、乡政府下发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重新为当事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免重复产生新的纠纷。

责任编辑:赵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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