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初任法官眼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模糊到理性的认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27 14:56:0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学政治课本上这么讲,这或许就是我第一次接触到这个名词。那时候为了应对考试,这句话被我背的滚瓜烂熟,然而我记住的仅仅是这句话而已,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底是什么,实践中如何运行,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概念是那样的清晰,但是内涵却是那样的模糊。

    高中毕业后,如愿以偿的进入到一所重点大学的法学院学习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课本上如是说,立法和监督可以说是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次认知吧,此时它的职能在我脑海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大学期间,通过图书馆浩如烟海的书籍、日渐发达的网络平台、寒暑假的社会实践,了解到的大多是人大是个闲部门,就是开开会,举举手,没什么实际作用。当自己脑海里慢慢形成这样一种认识的时候,我突然心底一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立法和法律的监督机关,缘何常人对它会有这般认知?此时对它的认识依旧模糊,还夹杂着些许迷茫。

    2012年,通过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后,来到法院上班,记得第一次报到时,看到高悬在上、熠熠生辉的国徽,心情无比激动。虽然是较为偏远的一个基层法院,但终究圆了自己的”法检梦”。在刑事庭工作一年后调整到办公室,偶然的一天,主任安排道:人大代表的通联工作由你负责联络。可以说,这是从理论到实际的一个转折点,也是我对它从模糊到趋于理性认知的节点。通过一个个案件的旁听、一起起执行案件的见证执行、一次次的交流座谈会、一年年人大会前后的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一条条大要案及重大事项的短信发送,通过一件又一件亲力亲为的事,我深切的感受到人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正内涵,书本上的只是概念,人们的误读是他们思想上的误区。如果和自己的工作联系起来的话,我觉得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挥的越来越全面,对推进法治进程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说了这么多,只是自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实的认知改变,权当是个引子吧。

    今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下面笔者就人大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是司法独立应然内容和重要保障。司法独立永远是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实现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而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的目的也在于维护裁判的公平、正义,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公,因此,人大监督和司法独立归根结底是统一的。基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特殊地位,人大监督应该能够为统一司法思想、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们在充分肯定司法独立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司法独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比较突出,群众意见比较大,有些司法干警在民众心中形象不佳,不加强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蔓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正如肖扬院长曾经总结的一个富有哲理的监督“方程式”即“监督就是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这是对监督的高度概括。

    人大监督是司法独立的要求和保障,但人大的监督也必须依法有序进行,而不能是任意监督,干扰法官审判权的行使。近期媒体曝光的湖南部分人大代表因对个案处理不满而导致法院工作报告无法通过,也凸显出人大对个案监督应于法有据,按章行事。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应该合理合法,必须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不能任意,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监督与独立的平衡。

责任编辑:赵曾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